为适应自然灾害救助新形势要求,有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最新出台的应急预案管理和工作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将《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在2017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地址: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402号室,电话:22832541,邮政编码:5230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zjzywpeixun@sina.com
附件: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9日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0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21.3 适用范围
凡在东莞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3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0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金融局、市人防办、东莞军分区、市科协、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局。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重要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负责保障通信运营部门灾害信息的畅通。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减灾科研项目。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指导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的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本市的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8)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9)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0)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重大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12)市住建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3)市交通局:负责加强抗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减免经省政府批准的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的通行费;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调督促公路管养单位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4)市水务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指导全市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5)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制定防控对策,组织、指导开展防控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6)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消防演练。
(1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应急储备衔接;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18)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19)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20)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负责联络并做好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公益团体对我市抗灾救灾的捐赠工作。
(21)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工作。
(22)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3)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4)市金融局:协调金融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发生时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及时出台抗灾救灾金融扶持政策。
(24)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提供人防工程设置灾后临时避难场所。
(25)东莞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稳定,支援灾后重建工作。
(26)市科协:协调所属学会的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7)市武警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同意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8)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9)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30)市政府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31)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32)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协调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震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定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减灾规划。
22.3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03.1 预警
03.1.1 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等。
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园区)通报。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13.1.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13.2 应急处置
03.2.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镇街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靠亲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2)信息报告时间
初报。各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街道、园区)两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各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园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报告。
(3)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协调农业、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建立台帐
各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13.2.2 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3.2.3 处置措施
(1)市减灾委视情协调相关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或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市减灾委办公室落实应急值班工作,视情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落实省民政厅、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分析灾情形势,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每日8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项。
(6)市民政局会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7)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8)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2.4 应急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3.3 后期处置
0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工作救助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13.3.2 灾后长期生活困难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本市户籍受灾群众出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3.3.3 灾后专项救助
(1)救助对象
对因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因灾”)受伤、 死亡(失踪)的人员、因灾致残的本市户籍人员、因灾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因灾“全倒户”和“重损户”的居住房恢复重建家庭按我市统一标准给予专项救助。
(2)资金核拨程序
每次发生自然灾害,受灾镇(街道、园区)必须及时查 灾核灾并上报灾情和相关证明资料,市民政局核实受灾情 况,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标准迅速将 市级负担的救助资金先行划拨到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 再由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资金一道,尽快将救助资金发放 到受灾群众手中。
33.3.4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适用,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1)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各镇(街道、园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2)根据全市灾情和各镇(街道、园区)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根据各镇(街道、园区)上报的自然灾害救济对象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到灾区检查核实,按照自然灾害市级救济标准计算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专项用于救济对象的生活救济、受损房屋的维修和倒塌房屋的重建。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4)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5)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科技、体育、卫生、铁路、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6)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8)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发生。
3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04.1 人力保障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气象、地震、海洋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的作用。
(4)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4.2 资金保障
(1)市民政局配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镇(街道、园区)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24.3 物资保障
(1)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2)市社会捐助接收站作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各镇(街道、园区)应成立镇(街道、园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市、镇(街道、园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3)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4.5 设施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各镇(街道、园区)的市、镇(街道、园区)两级应急避灾中心。
(2)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各级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54.6 通信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2)加强市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建设并管理覆盖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64.7 动员保障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3)在各镇(街道、园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 监督管理
05.1 预案演练
市民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15.2 宣教培训
(1)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然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市、镇(街道、园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要适时组织市、镇(街道、园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办(局)要适时组织村(社区)民政(社会事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3)灾害多发镇(街道、园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2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06.1 名词术语说明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务、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16.2 预案的管理
市民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对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2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1年3月10日印发的《东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 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07.1 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全市死亡1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0人以上;
(3)因灾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总人口25%以上。
17.2 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12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总人口20%以上,25%以下。
27.3 Ⅲ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总人口15%以上,20%以下。
37.4 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房屋倒塌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总人口10%以上,1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