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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088D/2021-0042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28
名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
租赁服务资助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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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
租赁服务资助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9  浏览次数:-

      为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消费,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我局根据各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及社区租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实际,起草了《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通过电子邮件(2797960948@qq.com)、邮递(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03室)、电话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1月12日。联系人:冯灿宇;电话:0769-22832532

附件: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

服务资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消费,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根据各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及社区租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东莞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方式消费康复辅助器具及相关服务,符合相应条件并使用慈善资金资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原则】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应当遵循慈善力量主导、动员社会参与、尊重消费意愿、突出困难群体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职能】市民政局是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工作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镇街责任】镇(街道、园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推动建成广泛覆盖、方便可及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网络,支持开设服务网点,引导老年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社区服务机构为租赁服务网点提供场地。

      第六条  【机构确定】全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网点,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运营。

      第七条  【机构义务】承接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可使用镇(街道、园区)协调提供的场所,也可使用自有场所。所服务对象中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的,应当执行本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规范、标准、指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慈善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资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存在功能障碍,以租赁方式消费规定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的东莞户籍群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

(一)本人是特困分散供养对象;

(二)本人是低保对象;

(三)本人是低收入对象;

(四)本人是享受政府资助服务的居家养老对象;

(五)本人是困境儿童;

(六)本人是治愈麻风病人;

(七)本人60周岁以上,且经评估,有6个月及以上康复辅助器具消费需求。

特困分散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享受政府资助服务的居家养老对象、困境儿童、治愈麻风病人,根据本市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并以市民政局提供的名单为准。评估办法及标准,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相关指引。

已经取得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资助、“民政大莞家”康复辅助器具资助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后,不得重复申请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资助、“民政大莞家”康复辅助器具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包括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费用、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费用。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标准不得高于实际租赁服务费用的90%。其中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第六款明确的资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元;第七款明确的资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000元。

市慈善会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限额范围内,适时调整实际执行的资助标准和限额。

      第十条    【经费保障】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慈善会年度专项预算,由市慈善会结合实际确定每年资助预算总额,据实结算。当年超出预算资助总额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资助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列入资助的康复辅助器具,主要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由市民政局制定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目录,并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优先规定】列入资助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应优先采用经本市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或者经相关社会团体试用合格的产品。列入资助的适配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具备所需的适配服务技能。

      第十三条  【资助结算】承接并运营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每月初汇总前一月待结算资助对象情况及资助经费,并于次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向市慈善会申请结算。

申请结算时,机构应当向市慈善会提交《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申请表》《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适配服务表》《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月份资助汇总表》《东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以及结算资助资金所需的合法票据。具体表格样式及票据要求,由市慈善会制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优化。

市慈善会收齐申请资料并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平台及设备保障】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慈善会,建立统一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信息平台,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及支付资助资金提供支撑;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身份识别智能设备,优化简化群众申请资助的流程。

      第十五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