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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敬老乘车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07-10

东民字〔2007〕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敬老乘车卡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东莞市敬老乘车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敬老乘车(IC)卡(以下简称敬老乘车卡)的规范管理,根据《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敬老乘车卡的申领、发放、补办、核销以及使用、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敬老乘车卡由东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审批发放和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申领使用敬老乘车卡。持敬老乘车卡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免费乘坐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公共汽车、城巴和镇属的公共汽车以及《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服务优惠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申领敬老乘车卡,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二)数码相片1张及电子文档,要求按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本人近照、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规格;(三)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居)委会对申领材料原件进行核准后,统一报镇街社会事务办。

第五条 镇街社会事务办、单位将符合申领敬老乘车卡的老年人资料及电子文档,申领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公章,统一交市老龄办审批办理。

第六条 首次申领敬老乘车卡免费。遗失、损坏补领,须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七条 全年受理申领敬老乘车卡申请资料,两个月发证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偶数月份的1—10日。

第八条 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死亡等注销户口时,本人或亲属应主动向当地村(社区居)委会交回敬老乘车卡,镇(街)社会事务办、单位要及时把有关的具体卡号书面报市老龄办注销。

第九条 敬老乘车卡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乘坐市镇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的敬老乘车卡刷卡乘车,并随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敬老乘车卡如有遗失,要在48小时内向市老龄办挂失,如未挂失被他人盗用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条 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应有人陪同确保安全。鼓励持敬老乘车卡的老年人购买乘车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对持有敬老乘车卡的老年人,应按照《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提供优待服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老龄办提供全市老年人上月份乘车刷卡纪录。对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市老龄办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老年人使用敬老乘车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重复办理并持有多张敬老乘车卡;(二)将敬老乘车卡转借、转赠或转卖给他人;(三)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他人的敬老乘车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当值司乘人员应立即收缴使用人持有的敬老乘车卡并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视情节决定其本人暂停享受免费乘车3至18个月。

第十三条 未经市老龄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销售敬老乘车卡。伪造、变造、买卖敬老乘车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老龄工作 规定 通知


东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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