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日期: 2020-05-11 来源: 本网 浏览字体: 【大】【中】【小】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组织扶持体系,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市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情况,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了《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培育扶持我市社会组织,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2012年我市设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先后出台了《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78号)《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46号),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2017年,《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文件出台,调整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方式和方向。为落实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新政策要求,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求,我局在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对《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共四条。第一条介绍了《办法》修订的目的及修订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资金来源和用途;第四条确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管理机构部分,共两条。第五条明确了市民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牵头单位及其职责。第六条明确了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和主要职责。

       (三)使用范围部分,共一条。第七条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的四个使用方向,第七条(一)规定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明确了东莞市社会组织创新服务基地技术服务团队、综合服务团队及后勤保障的具体费用。第七条(二)规定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包括支持社会组织在加强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等两个方面。其中在支持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方面,明确了每年资助项目数量、资助比例、资助金额等;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方面,明确了重点资助领域、资助服务活动数量、资助金额等。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第七条(三)规定了专项资金用于对社会组织进行激励,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况给予奖励,并确定了奖励金额,包括:一是对上一年度在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4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二是社会组织党组织在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部门颁发荣誉的给予奖励;三是社会组织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定行业标准、参与精准扶贫、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给予奖励;四是社会组织通过自筹资金,募集社会资源参与社会重大公共事件,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给予奖励。第七条(四)规定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管理和宣传;规定了对资助项目进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估、项目督导,并明确了各项的具体费用;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社会组织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明确了用于宣传的具体费用。

       (四)资助申报部分,共四条。第八条规定由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活动),并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第九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第十条规定了申请专项资金限制和除外的情况。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须按市民政局每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

       (五)资助评审部分,共两条。第十二条规定了社会组织服务经费资助类采用评审的方式审核确定,明确了评审专家的组成、职责,具体项目评审的执行流程。第十三条规定了社会组织激励资助类采用认定的方式审核确定,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流程。

       (六)资金管理部分,共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同时规定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金融、公安、国家安全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专项资金各个使用方向的资金拨付比例和拨付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经费资助类项目(活动)的管理,包括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执行项目(活动),造成资金剩余、资助项目(活动)实际支出少于项目预算而造成资金剩余、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延期,延期后仍没有按要求完成项目造成资金剩余以及资助项目(活动)终止、撤销资助后造成资金剩余等四方面情况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

       (七)监督管理部分,共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了由市民政局委托专业督导机构对资助项目(活动)进行督导,明确了督导团队的组成要求,督导和定期汇报的服务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由市民政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资助项目(活动)进行社会效益的评估,明确了评估内容,规定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规定了所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责任和义务应按照委托和合同执行,规定了市民政局有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明确了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现象的用款单位的处理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民政局应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成效和先进典型,获资助单位应主动展示成果,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作用。

       (八)附则部分,共两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具体事项由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69-22019363。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