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东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东莞市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民政局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满两个年度;
(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法人治理、业务活动、党建发展、创新工作和社会评价。具体评估指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框架,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培育的最新政策要求起草,并经评估委员会审定后运用。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监督与指导评估工作实施、负责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评估委员会召开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投反对票的要注明原因。评估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评估委员到经评估专家组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评估结论须经评估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组织负责。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和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政协、组织部门等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个人自荐产生,市民政局聘任。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和愿意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二)评估工作执行周期内,有权要求被评估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服务所支付的劳务报酬;
(四)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按照职责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时、按质完成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涉及相应工作任务;
(三)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评估对象的内部事务和评估情况等信息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在评估等级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应当遵守评估工作相关的其它保密纪律;
(四)评估期间,如存在需回避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若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五)在聘任期内,本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聘任期满,市民政局将根据聘期内参与评估工作绩效、执行职业操守状况等进行履职综合考量,并根据考量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补充相关人员。
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受邀后未参加评估工作的;
(二)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
(三)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聘任条件的。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与评估工作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以适当方式在市民政局官方媒体上公布,但应当先告知相关委员。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起草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作出初评评估等级结论,协助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审核初评估结果,协助开展复核工作,协助制作和发放等级证书、牌匾。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承接评估采购项目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成立不满3年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遴选人员,并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组建。评估专家组负责开展参评资料核查、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撰写初评结果报告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估专家组至少由5人组成,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估过程的统筹协调工作,其中应包括具有评估工作经验、熟悉社会组织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且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的法律专业人员及社会组织领域专业研究人员。
(二)评估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估指标体系,掌握评估标准;在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三)评估专家组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参评材料对评估事项进行初步核查打分,将初步核查情况与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沟通并签字确认,所形成的评分表必须由全体专家组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评估报告必须由组长征求全体组员意见后签名确认,如有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发布评估报名通知;
(二)社会组织报名申请参评;
(三)评估办公室对报名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参评社会组织名单;
(四)参评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指标完成自评,按要求提交评估书面佐证材料;
(五)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打分,出具初评意见,撰写形成参评社会组织评估报告;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市民政局公示评估结果并于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评社会组织,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提交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市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社会组织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十)市民政局将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估事项完成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评估工作执行材料和评估报告制作成评估材料档案,评估材料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存档,一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存档,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要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要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定期将工作进度等情况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六条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现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存在需回避情形的,也可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需回避人。
第二十八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复核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条 参评社会组织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对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调查处理,将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同时,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基础总分1000分、附加分100分。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一)5A级(AAAAA),得分在951分及以上;
(二)4A级(AAAA),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0分及以下;
(三)3A级(AAA),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0分及以下;
(四)2A级(AA),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0分及以下;
(五)1A级(A),得分在501分及以上700分及以下。
第三十二条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获得1A、2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颁发评估等级证书。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可按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按《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奖励。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在新的评估等级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交回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换发新的证书和牌匾。
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七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损毁的,社会组织可以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
第三十八条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遗失的,社会组织在东莞民政局网站刊登证书或者牌匾作废声明后,可以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动态评估跟踪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市民政局可对获得3A或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全面检查,并视情况适当抽查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组织发出抽查或检查通知,并于抽查或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组织书面反馈抽查或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的;
(三)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降至1A、2A评估等级或者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获得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换发降级后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经费由市民政局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1-040)
相关链接:《东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