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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和评估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02 18:37: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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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

和评估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

近期,省政府相继修订出台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

目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单独提出申请”。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单独提出申请”。因此,请各园区、镇(街道)在贯彻《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拓宽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将“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相适应工作的对象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目前的做法是将其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计算出人均家庭月收入后,统一发放低保金。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因此,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相适应工作的对象,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该对象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请各园区、镇(街道)严格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引入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对低保申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综合性、标准化、可量化评估,并制定《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请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严格按照《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有关规定,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财产认定,并准确计算低保救助金。

四、明确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处理方式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有关规定,对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费问题的处理进行明确。同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里面提到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三条第5款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明确了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方式以及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法院判决书的,该义务人应付的费用直接计入家庭收入,不再重复计算此义务人在《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三条第5款规定的有关信息。请各园区、镇(街道)按《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准确计算救助对象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明确家庭成员人均财产标准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有关规定,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中的第二款“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超过本地低保标准12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家庭人均财产计算标准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请各园区、镇(街道)准确核算救助对象财产情况。

六、维持目前我市低保救助金发放的时限要求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为确保我市以低保为核心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主动作为、及时作为的工作理念,维持目前我市低保救助金发放时限要求不变,请各园区、镇(街道)于每月10日前完成低保救助金、特困供养救助金的发放。

七、保持目前我市低保脱贫续救期限不变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有关规定,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获得低保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教育、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有关规定不一致。但为了体现低保对象脱贫续救精神,主动申报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变化情况,鼓励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通过劳动就业增收脱贫、改善生活状况,确保其脱贫初期基本生活,我市对低保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原保障金额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教育、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以及依相关规定享受的其他低保优惠扶持待遇。

八、继续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有关分类施保政策继续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章相关条款执行。同时,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要加强对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的学习,结合实际工作掌握政策文件的精神要义,切实将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落深落实落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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