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高质量、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为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拟定该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该文件明确了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管理提供了宏观指导。
(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是广东省养老服务领域的基本法规,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还参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本通知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定义,提出了履行公益职能、坚持养老属性、确保资产安全、注重专业提升等基本原则。
(二)管理事项。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权利责任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运营质量管理、风险危机管理、准入退出管理等六个方面的具体管理事项,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加强考核监督和过渡安排。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机构规范运营、服务优质。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协议)的机构,提出了过渡期的调整规范要求,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四、预期政策效果和影响
(一)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明确管理事项和考核监督机制,推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运营行为的发生,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吸引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和专业服务团队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体系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四)保障老年人权益。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始终坚守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