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解决我市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超期存放及处理工作“老大难”问题,2021年3月29日,我市出台了《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建立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由于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28日到期,且实施至今,出现了一些对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政策影响较大的新情况,包括:《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民政部《长期存放遗体处置办法》(民发〔2025〕70号)、省民政厅《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操作指引》(粤民函〔2023〕296号)等政策性文件的陆续出台,对于无人认领遗体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于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涉案遗体公告时间、骨灰保存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火化监督人数作出了明确要求等,需要在修订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确保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自2023年起,根据《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分担方式的通知》(东民〔2023〕98号),我市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分担方式进行了调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调整为市镇两级按3:7比例分担。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经费与殡葬基本服务费保障领域、预算性质相同,宜通过修订,在新《办法》根据现行的经费分担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完善。另外,原《办法》的一些规定未能考虑到当前的工作实际,如:并非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置了太平间,遗体可能存放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暂存区;相比于骨灰海葬,骨灰树葬也属现行常见的生态葬方式等,必须在修订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对于原《办法》在引用文件表述、适用范围表述、无人认领遗体定义、遗体接运凭证出具等表述不够规范,部分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现象,对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分类情形不够合理,对于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情形过于简略,对于自然日、工作日的注明不够直观等,需要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使条文内容表述更加严谨。
二、文件修订基本原则和目标
《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共26条,制定过程遵循五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其他法;二是立足实际;三是强化可操作性;四是明确责任分工;五是提升服务保障和规范化水平。
《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修订)》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财政、民政、卫生、外事、港澳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工作目标。预期《办法(修订稿)》出台后,可健全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规范化水平。
三、文件内容解读
第一条主要明确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主要明确政策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主要明确无人认领遗体的概念和定义。
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遗体接运凭证的开具主体、开具情形、填写要求。
第八条主要明确无人认领遗体调查取证工作如何开展。
第九条主要明确遗体存放场所、存放时间及延期要求。
第十条主要明确不涉及刑事案件、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分类处理情形。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涉及交通事故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分类处理情形。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涉及刑事案件或除交通事故以外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涉及医疗纠纷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主要明主要明确遗体认领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涉外、涉台港澳侨、涉政策允许土葬少数民族、患传染病、涉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主体部门、政策和原则。
第二十条主要明确出现明显腐变症状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遗体处理责任方放弃认领相关材料的保存及遗体火化监督和资料留存要求。
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情况复杂确需保存情形的申办要求。
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骨灰保留时间和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经费来源和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追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有效期及评估修订条件。
四、文件名称解读
(一)无人认领遗体:是指保存在东莞市殡仪馆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体:身份信息不明的;身份信息明确,但遗体处理责任方放弃认领或不与殡仪馆签订遗体保存合同的;身份信息明确且遗体处理责任方与殡仪馆签订遗体保存合同,但不履行遗体保存合同义务的;身份信息明确但遗体处理责任方在遗体保存合同约定期届满30个自然日内不为遗体办理延续保存或其他处理手续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指根据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明),签发流程和签发主体参照上述通知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执行。
(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四)累计防腐:指遗体从开始进入殡仪馆防腐到火化处理当天日期的总时间。
(五)市级报刊:目前指东莞日报或者东莞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