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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6-10-10 15:01:39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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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完善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东莞市于2026年9月出台了《东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居家养老是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21〕12号)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资助范围和标准等内容作出规范,为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暴露出设施运营保障滞后、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财政运行压力加大等突出问题,原有政策已难以完全适配新形势下养老服务发展现实需要,亟须优化完善制度设计。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广东省也印发《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等配套规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布局、服务供给、资金保障等提出新规划、新要求。为做好上级政策落地衔接,结合我市“百千万工程”、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短板,规范设施建设、服务供给、资助保障、行业监管各个环节,启动本次办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共7章31条,与《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旧办法共41条,新办法共31条;其中新增实体条款8条(含星级评定整章),旧办法完整删除14条,原有制度内容发生实质性修改或重写17条,仅文字微调、规则无实质变化4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则:明确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确立政府主导、家庭为基础、机构为主体、社区为依托的工作原则,要求市、镇街(园区)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与经费预算,入住养老机构老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范围。

  (二)服务设施:立足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建设移交机制;明确镇、村两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要求,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经费不低于10万元;推行“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以空间换服务”,采用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打造“莞爱颐养”服务品牌,落实税费、水电气价格优惠,鼓励发展“物业+养老”“党建+养老”等多元模式。

  (三)服务供给: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含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探访关爱、紧急救援等项目;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网格化探访关爱制度;明确运营机构法人资质、从业经历、失信限制等准入条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构需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四)服务资助:将资助对象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分别设置每月600元、400元服务资助标准,同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照料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待遇衔接;对困难失智老人免费配置防走失设备;采用国标《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作为资助判定依据,明确评估有效期、评估费用分担规则;规范人户分离对象服务委托机制,资助资金由市、镇街按3:7比例分担,按月结算。

  (五)星级评定激励:新增专门章节,对一至三星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5万元、一星级10万元,资金来源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明确星级有效期3年,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予以降级或取消星级并追回补贴。

  (六)监督管理:规范公建民营设施管理,严禁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对象取消资格、追回经费,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对孤寡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等名词作出界定,明确新旧政策过渡期安排,原有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继续有效,同步废止旧办法,新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社会效益

  本方案的实施将产生显著社会效益:一是夯实居家社区养老阵地载体。明确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标准与最低运营经费保障,鼓励发展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落实配套设施同步移交管理,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通过公建民营、税费优惠等举措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完善“中心+站点”服务链条,推动养老服务资源下沉社区,实现养老服务就近可及。二是精准兜牢困难老年人养老保障。划分两类资助对象,设置差异化服务资助标准,衔接长期护理保险、防走失设备配置、探访关爱制度,依托标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资助资格,重点保障特困、低保、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有效减轻困难家庭照护压力,切实提升特殊老年群体的安全感与获得感。三是推动养老服务提质与行业良性发展。建立星级评定激励机制引导服务机构规范化、品牌化运营,明确运营机构准入门槛,丰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元服务供给,健全全流程监管、资金结算与失信惩戒制度,培育“物业+养老”“互助养老”等新模式,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生态,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家庭和睦与社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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