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负担,提振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活力,我市将于2026年1月起正式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消费补贴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或机构养老服务提供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周期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确定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养老服务消费地址须在东莞市内。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评估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日间托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峰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广东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及上级部门要求适时调整。
(三)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不可提现、不可转让.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按照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额度800元,其中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评估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通过一次性100元评估电子消费券抵扣,超出部分由个人或镇街(园区)财政承担。
(五)服务机构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镇街(园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及居家养老服务点运营单位、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等,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具体申报规则详见《东莞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机构入库申报规则》(附件2),各镇街(园区)不得因资金能力等限制相关机构参与,确保公平准入。
参与消费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签署《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3),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服务机构在服务前应当核实老年人的有效身份信息,以确保服务对象身份真实、准确。
(六)评估机构
1.全市范围内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主体要求,且不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至少确定一家镇街(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园区)二级以上医院作为本辖区定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参与消费补贴项目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签订《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4)及《评估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2-5),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有关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七)政策衔接
1.已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2.与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政策衔接。居住在家的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的对象,可同时享受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限额内的服务和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和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服务,不得重复享受,优先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3.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政策衔接。在我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后,符合条件且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对于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其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实名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首次接受失能评估或养老服务前,老年人须签订《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5),由评估机构/服务机构提交给民政部门。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申请消费补贴前应通过“民政通”申请失能评估,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
在申请失能评估前,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使用“民政通”的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补贴对象身体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本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需及时告知,镇街(园区)民政部门确认后次月停发。
(四)服务供给与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日间托养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复审;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镇街(园区)民政部门;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保障措施
1.严查机构违规行为,对“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机构参与资格,追缴违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强化资金监管,构建线上异常交易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防范骗补行为,确保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安全。
3.保护个人信息,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需严格保密老年人评估信息、消费记录等个人数据,严禁私自泄露。
五、咨询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