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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6-05-12 17:53:5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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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省办法》”),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确保省、市政策文件有关标准要求相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关于《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认定标准如下:

 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并拥有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不作居住的也未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我市关于《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认定标准如下:

 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高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机动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可通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营运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确定,车辆价值可通过机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的相关信息或折旧评估确定,机动车已使用月数可通过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确定,车辆价值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辆购置12个月以内(含),可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金额)确定车辆价值。

 (二)车辆购置12个月以上,可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确定车辆价值;无商业保险单据的,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参考折旧系数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价值(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对折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报或在核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情况。其中,对主动申报且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落实家庭救助待遇保障;对主动申报且因就业以外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复核认定和落实救助待遇。已转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不重复享受。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家庭救助条件认定时,应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省办法》之《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评估结果予以认定。不得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进行入户综合评估,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救助条件。

 六、本通知内容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省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65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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