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省办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省办法》对全省低保申请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和信息共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确认和发放、复核管理的流程进行规范,相较于原办法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拓展评估维度。
根据《省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调整核对与评估的项目、数值、权重等,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办法》中部分条款未明确相关标准,需由地市自行决定,若不制定统一规范,将影响《省办法》的执行效果。为做好省、市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过程中有据可依、规范操作,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通知》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主要对财产认定、渐退期限、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保人员保障标准、规范救助程序等进行,具体如下:
(一)细化不动产认定条件。在低保的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中,《通知》明确“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明确符合要求的用于谋生的唯一机动车辆可纳入豁免范围。《通知》明确“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高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并明确了机动车辆的价值认定方式。
(三)鼓励困难群众通过劳动改善生活。《省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或在核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的救助待遇继续延长6个月”。为鼓励和引导困难群众就业,经研究,《通知》明确继续沿用《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主动申报的、因就业导致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12个月。对主动申报的因就业以外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四)重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保成员的保障标准。《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按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我市印发的《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23〕13号)第三十条已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单人保对象发放金额作出规定,《通知》表述内容再次进行明确。
(五)规范经济核对和入户评估程序。根据省民政厅相关部署要求,以及《省办法》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要求,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申请诉求及时得到解决,《通知》中明确“不得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进行入户综合评估就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救助条件”。
三、预期效果与影响
《通知》印发,将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和《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23〕13号)配套实施,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认定、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提供有效依据,为各镇街(园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清晰、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序拓宽社会救助政策覆盖面,使认定工作更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

